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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以国家档案局制定的《文书档案保管制度期限表》为鉴定标准,认真做好馆藏到期档案的鉴定工作。 二、档案鉴定工作,由局馆长和馆内有关科室负责人、工作人员组成的鉴定小组,负责进行鉴定。在鉴定现行机关档案时,应有该机关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参加。 三、经过鉴定,需要销毁的档案,要以全宗为单位编制销毁清册,提出销毁工作报告,报请县政府审查批准,未经鉴定和批准,不得销毁档案。 四、销毁准销档案时,应注意安全保密,要有二人以上监销。销毁后监销人需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,注名销毁方式、时间、地点。 五、对已经批准销毁的档案,如无特殊情况,可保存1-3年以后,确认已无利用价值时再行销毁。 六、鉴定工作结束后,要撰写鉴定工作总结,并将"档案销毁清册"及批准手续全部归入全宗卷,妥善保管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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