档案资料查阅制度
为了开发和利用档案信息资源,使馆藏档案更好地为社会各项事业服务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来馆利用未开放的档案,须持单位介绍信,证明利用者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、范围。
二、凡我国公民,持居民身份证或其它合法证件,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后,即可利用开放档案。公民个人无权利用未开放档案。台、港、澳同胞和华侨利用开放档案按有关规定办理。
三、查阅中共密云县委、县政府的核心档案,须经县委或县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利用。
四、利用者在查阅档案、资料时,只允许在指定阅览范围内查阅,不准翻阅与查阅无关的档案。
五、利用者只限于在阅览室内查阅。档案原则上不外借,特殊情况需借出时,须经馆内负责人批准,办理借阅手续,并限期归还。
六、利用者如需摘抄、复制、拍摄有关档案、资料的内容,须经馆内保管人员同意;复制、拍摄由本馆由本馆代为办理。
七、利用者在查阅档案时要注意保护档案,严禁在档案上勾划、折叠、注解等一切损坏档案的行为。违者视其情节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。
八、档案公布权、出版权属于本馆的档案形成单位,利用者所需内容可在著作中引用,但不得公布全文或汇编出版。
九、阅览时严禁吸烟、喧哗,注意保持室内安静。 |